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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旅游从业人员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饭店、旅游餐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场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导游人员、旅游车船驾驶员等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遵守职业道德;国家规定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导游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导游证。 导游人员必须在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旅行社从业,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由所在单位委派,并佩带导游证。 旅游区(点)讲解人员必须在旅游区(点)经营单位从业,从事讲解活动必须由所在单位委派。 第五十一条 车船公司的驾驶人员从事旅游运输,应当按照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进行运输服务,服从导游人员的安排。 第五十二条 旅游企业之间从业人员的流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聘用合同约定流动,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该从业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二)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三)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本条例第三十条禁止的旅游内容; (四)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七)炒卖或者参与炒卖旅游团队、客房、旅游车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旅游行业协会 第五十四条 旅游行业协会是由旅游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业务设立分会。 协会会员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9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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