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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协助执行,保障会员依法经营,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经营公约,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协调指导会员的经营活动,建立和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 (三)组织会员参与旅游促销和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引导会员联合开发旅游市场;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旅游服务的质量管理,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旅游市场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收集旅游信息资料,为会员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向政府提出发展、规范旅游产业的建议和意见; (六)表扬和奖励业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推广和交流会员创造的新经验,对会员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处理,向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行业协会从事部分协调、培训、资格评定、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调解处理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受理投诉。 第四节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出示有关合法检查*,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旅游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限定在其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应当进行年检的旅游经营者实行年检。对没有通过年检的旅游经营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予以公告;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 旅游团队可以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游客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10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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