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十六条 外省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在交通、咨询、服务及事后备案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歧视、刁难、设置障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重要旅游城市的车站、码头、机场等地设立旅游服务机构或者设施,为外地直接来本省旅游的团队及散客提供旅游咨询与服务。 第十七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人员到本省旅游,可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办理落地签证。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旅游团体,实行15日内免办签证。 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直接进入本省及转往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 台湾居民可以直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申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一次有效入境签注。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十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面向市场,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消费者的合理需求,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省、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重点旅游城市新城区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功能。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域开发,应当编制建设规划,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建设省重点旅游设施项目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3页、共14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