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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px; MARGIN-LEFT: 3px; MARGIN-RIGHT: 3px; margin-botom: 0">    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的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出境、入境。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 未持出境、入境*的;

        (二)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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