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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 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 交通运输工具有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 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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