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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LEFT: 3px; MARGIN-RIGHT: 3px; margin-botom: 0">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身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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