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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 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业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 未持出境、入境*的;

        (二) 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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