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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om: 0">    (二)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 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 被认为裁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 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造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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