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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RGIN-TOP: 6px; MARGIN-LEFT: 3px; MARGIN-RIGHT: 3px; margin-botom: 0">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 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 有持用的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 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铁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选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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