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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的。
第三十三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出境、入境的,没收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 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10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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