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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出境、入境*的;

        (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的;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的;

        (五)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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