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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的;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的;
(五)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3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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