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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工作。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AA级、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工作。 7.4 各级旅游区(点)的具体评定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区(点)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以评定检查员在旅游区(点)联络员陪同下,在评定现场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统计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定的《旅游区(点)游客意见调查表》的方式进行。 3、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区(点)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应区分旅游区(点)的规模、范围和申报等级,一般为30~50份,采取即时发放、即时回收、最后汇总统计的方法。回收率一般不应低于80%。 4、《旅游区(点)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分发,应采取随机发放方式。原则上,发放对象不能少于三个旅游团体,并注意游客的性别、年龄、职业、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均衡。 5、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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