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稍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违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或者收受回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撤销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吊稍导游员的执业证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导游员,3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持导游员执业证书或者佩带导游员胸卡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经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