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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首都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对在远郊区、县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旅游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经予政策支持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促进国内旅游,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北京历史、文化内涵或者旅游地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五条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六条 开发本市旅游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首都城市性质和布局原则,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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