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职责划分暂行规定
  •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法
  • 云南省旅游条例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p;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游发展的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首都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对在远郊区、县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旅游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经予政策支持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促进国内旅游,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北京历史、文化内涵或者旅游地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五条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六条 开发本市旅游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首都城市性质和布局原则,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nbs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2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