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应当将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团队的住宿、就餐、乘车、购物、医疗咨询、摄像、娱乐等旅游活动,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饭店管理公司进行年度复核或者审验。 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饭店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