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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造
    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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