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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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