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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福建省旅游条例
    【颁布部门】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
    【正    文】


    福建省旅游条例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以及从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有偿组织或者接待自然人进行观光、游览、度假等活动和有偿为上述活动提供交通、食宿、购物、
    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
    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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