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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旅游
    投诉和旅游救助的电话。
        旅游区(点)的经营者可以径直接待本行政区域外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游者。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受旅行社、旅游区(点)经营者或者导游服务机构的委派,按照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约定安排活动,不
    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变更旅游计划、中止导游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持证上岗,佩带标志,文明执业,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
    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五条  被授予星级的饭店、酒店、宾馆(以下称星级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星级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攀附性宣传。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符号、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
    理人员和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旅游区(点)应当设置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惊险性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
    全的旅游区(点)或者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6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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