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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区(点)有关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
        (四)爱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主张权利: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投诉;
        (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非法的检查、收费或者摊派;
        (三)拒绝任何部门强制推销商品;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五)参加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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