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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运行状态,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卫生、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为紧急救援提供方便。 第六章 旅游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应当由政府定(调)价的旅游项目,在决定价格或者调整价格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听证的方式,听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行车(船)队、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管理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组织旅游者来本行政 区域旅游的外地旅游经营者附加限制条件。 第三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旅游者投诉;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九十日内处理终结,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七章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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