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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
    化遗产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旅游区(点)、旅游项目,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和健康
    文明的旅游娱乐项目。
        第十三条  旅游区(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与旅游区(点)建设的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进行破坏资源与环境的采石挖土、修建坟墓、毁坏林木等活动。

    第三章   旅游者

        第十四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四)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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