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六、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由在台湾地区亲属或邀请单位委托他人代申请者,应附委托书。 第十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依下列申请方式受理后,核转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办理: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行政院于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应向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机构或依第二项规定受委托之民间团体在大陆地区分支机构申请。未设立分支机构前,须经由香港或澳门进入台湾地区,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或邀请单位代向境管局申请。 前项第三款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申请者,以被探对象优先代理。 第十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除其它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下列顺序觅台湾地区人民一人为保证人: 一、配偶或直系血亲。 二、有能力保证之三亲等内亲属。 三、有正当职业之公民,其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五人。 前项申请人有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受觅保证人顺序之限制。 保证人之保证书应送保证人户籍地警察机关(构)办理对保手续;保证人系服务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者,其保证书应盖服务机关(构)、学校之印信,免办理对保手续。 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因遭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发之通常保护令,且在台湾地区有未成年子女者,得由地方社政或警察机关(构)代觅保证人,或径担任其保证人,并出具盖有机关(构)印信之保证书。 第十八条 前条第一项保证人之责任及其保证内容如下: 一、保证被保证人确系本人及与被保证人之关系属实,无虚伪不实情事。 二、负责被保证人入境后之生活。 三、被保证人有依法须强制出境情事,应协助有关机关将被保证人强制出境,并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保证人无法负保证责任时,被保证人应于一个月内更换保证人,届期不更换保证人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废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