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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须返回台湾地区者,大陆地区必要之医护人员,得申请同行照料。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死亡未满六个月,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但以二人为限。 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期间有第一项第一款情形者,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病。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病、奔丧之兄弟姊妹,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依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三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之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前条第一项及第四项重病、重伤之认定,须领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卡或经公立医院或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评鉴合格之私立医院,开具诊断书证明。 第七条 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入台湾地区探病之大陆地区人民,其探病对象年逾六十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请延期在台湾地区照料。 前项申请延期照料,其探病对象之配偶已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 第八条 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之二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于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运回遗骸、骨灰。但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之一规定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但同一申请事由之申请人有二人以上时,应协议委托其中一人代表申请。 依前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或三亲等内之亲属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视。但以二人为限: 一、经司法机关羁押,而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遭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灾变死亡。 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或大陆红十字会总会人员,为协助前项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处理相关事务,并符合平等互惠原则,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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