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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申请之次数,每年以一次为限;依同项第二款规定申请之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大陆地区人民因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传唤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与许可目的相符之活动: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有关许可办法规定许可。 二、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影响台湾地区重大利益情形,经主管机关协调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等相关机关项目许可。 第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项目许可,免予申报: 一、国际体育组织自行举办或委托我方举办,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会议或活动。 二、政府间或半官方之国际组织举办,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国 际会议或活动。 三、中央主管机关举办之国际会议或活动。 四、中央主管机关举办之两岸交流会议或活动。 五、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机构或依第二项规定受委托之民间团体举办,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两岸会谈。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依本办法规定之程序办理。但第一款至第三款与国际组织订有协议,或第五款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机构订有协议者,依其协议办。 第十四条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一、在自由地区连续住满二年,并取得当地居留权,且在台湾地区有直系血亲或配偶。 二、其配偶为外国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派驻在台湾地区。 三、其外籍配偶依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受聘雇或许可在台湾地区工作。 前项第二款人员身分,得由外交部认定之。 第十五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应备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保证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居留证、香港或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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