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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旅游住宿 第三十五条 饭店、旅店等旅游住宿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旅馆业管理的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和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处国旅游者,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涉外安全合格证》。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所定星级的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聘请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的,聘请单位应当将所聘公司及人员情况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旅游区(点) 第三十九条 本市对旅游区(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7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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