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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1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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