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
  • 福建省旅游条例
  • 贵州旅游村寨管理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
  • 外国企业驻中机构审批
  • 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 质监所机构组织与管理
  • 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细则
  • 外国旅游驻中机构管理
  • 地方旅游管理条例  
    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首都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对在远郊区、县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旅游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经予政策支持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促进国内旅游,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北京历史、文化内涵或者旅游地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五条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规划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3页、共12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