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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10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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