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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要重点说明的是,对于旅行社取消出团对旅游者构成的违约和旅游者退团对旅行社构成的违约,双方担责的方式和比例是不同的。组团社违约需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2%-20%;旅游者违约需向组团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5%-90%。这个比例的确定是根据《合同法》中“赔偿不应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来,是国家旅游局同国家工商总局,以目前市场上多个目的地的多条线路为对象,进行大量的数据测算、考量后,慎重作出的结论。 之所以用不同的担责方式和比例来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主要考虑到了以下几个因素:(1)旅行社取消出团导致旅游者不能成行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旅游者退团导致旅行社取消行程的直接经济损失要少;(2)根据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特点,旅游者提出退团,旅行社作为中间商,将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旅游者退团时间距出团日期越近,旅行社所承担的经济损失越大;(3)以明确的时间和比例的约定,方便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拿到退款或赔偿款。 这个比例的确定于法有据,于理充分,同时也便于操作,避免了旅游者因等候组团社举证核算损失额度而须往返数次方能领回可退款项的尴尬局面,有效维护了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约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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