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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约定了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组团社的权利共有5项,义务10项;旅游者的权利4项,义务8项。这种明确的约定,为判断一方是否违约奠定了基础。 (五)明确了双方的违约担责范围和担责方式 1、第六章“违约责任”规定组团社需在如下范围担责 (1)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擅自改变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 (3)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购物的(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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