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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如宣传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助防范组团社的虚假广告。 第三、具体落实了旅游者的知情权。第七条第2款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如果收取小费其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第四、确保出现购物损失时能获得赔偿。第七条第6款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第五、确立了组团社的减损义务和协力义务。第9款规定组团社应当积极处理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应履行减损义务。第10款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力义务。 第六、明确了转团拼团的必备条件。针对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的问题,第十条规定了拼团转团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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