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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旅游者可在短时间内领回退款或得到赔偿。第十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组团社不成团的退费和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在取消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第十六条第1款第3项规定游客行前退团,组团社应当在游客办理退团日起5个工作日退还剩余费用。 第八、增加了旅游者的选择条款。第二十条明确了个人意外保险的推荐和选择。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成团人数的约定,旅游者可以在旅行社不成团时就是否同意延期出团或转团作出选择。 以上八点,充分体现了对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三)加大了对旅行社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 第一、赋予了组团社对旅游者报名接纳与否的权利。第六条第1款规定:组团社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第5款规定: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从而可以有效保证团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旅游者须履行减损义务。第九条第8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依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在行程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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