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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第三方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各项的设定,对组团社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效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第十六条规定旅游者需在如下范围担责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退团(应根据临近出发日的情况,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偿组团社的业务损失); (2)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4)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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