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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团社也可以获得旅游者的赔偿。第十六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旅游者因故意或者过失,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给出了黄金周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了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者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第二十二条的设定既符合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对旅游者参团的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合同附件《出境旅游报名表》中,规定年龄低于18周岁的旅游者不随家长出游的,须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其出游的说明书。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属于重大民事行为,须事先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许可。《报名表》中还要求旅游者填写“身体状况”,一是组团社有必要了解旅游者的身体状况,以便提供必要的特殊服务,二是如果旅游者在身体状况不适宜出游且不听劝阻硬要出团的,责任由当事旅游者承担。同时《报名表》对同行人的分房要求和入住单间的要求进行约定,便于组团社的分房操作,从而减少这方面的纠纷。 (四)约定了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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