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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藏区有关嫁妆和聘礼的点滴情况 在青海省果洛地区,姑娘对家庭财产享有的权利同其兄弟是一样的,而且这部分财产在她结婚时作为陪嫁带入新家。离婚时,所有的陪嫁物由女方收回。婚后增加的收入属于夫妇双方共同所有,并非仅仅属于男方。艾克瓦尔认为,这是因为妇女作为一家的主妇,是主要劳动力,牲畜的增加必然有她的一份功劳。 在青海湖南部牧区,婚后单另立户的男子往往可得到一份与其兄弟等量的牲畜。女子出嫁时仅得到文物、饰物的马匹在内的陪嫁,但女子若招婿上门,她的家庭地位随之升高,便可享有家庭中的部分牲畜。 在四川阿坝州的松潘牧区,女子出嫁时,家里一般只为她准备衣物、首饰和个人用具。同样,男子入赘到另一家时,家里只为他购置皮袄、马匹和一支枪等礼品。入赘后的男子有权继承妻家的财产。 在西藏定日地区,姑娘出嫁时,可以从娘家得到一串被称为“古甘”的项链。这串项链和其它娘家送她的珠宝饰品都归她所有。项链在整个婚姻过程中始终掌握在她的手中。 上述材料虽然不那么全面完整,但足以证明我们在色达牧区调查到的许多现象在整个藏族牧区有一定的普遍性。 四、几点分析和思考 同其他游牧社会的妇女一样,色达牧区妇女也是畜牧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者,在生产中占有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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