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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嫁妆中还有一部分比较昂贵的东西——妇女的饰物——包括头饰、项饰、坠饰和其它的珠宝。这些饰物都归新娘所有,在一般情况下,不必交给新郎或新郎的父母。倘若日后离婚,只要女方没有什么大的过错,或用当地话说她“离婚有理”,她就可以把这些贵重的饰物带走,就像**归男方一样,珠宝饰物归女方所有。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原则。如果离婚是由女方无理或有过错,男方可以提出并获得妇女贵重饰物的支配权。 ⑽就嫁妆和聘礼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而言,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1960-1982年)与近十余年间(改革开放以来)有较大差异(详见表二、表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牲畜数量的差别。整个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结婚的家庭,作为嫁妆的牲畜平均每户为2头,聘礼为4头;1982年以后结婚的家庭,作为嫁妆和聘礼的牲畜平均每户分别为22头和18头。二是陪嫁物与聘礼的种类差别较大。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无论是聘礼或嫁妆,不外乎牲畜、粮食、衣物、茶叶、氆氇几种,而1982年以后,除上述物品以外,还有羔皮袍、仿羊皮袄、被子、箱子、缝纫机、毛毯以及锅、碗、茶壶等生活用具,而女方多以饰物作陪嫁。三是嫁妆和聘礼的价值有较大的差别(见表二)。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嫁妆平均为2175元;而1982年以后,嫁妆平均为13067元,聘礼为7523元,分别比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高出6倍和3倍(以上价格均按当地1994年时价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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