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深圳市出台海上旅游配套的管理办法
  • 港澳居民遗失证件可在深圳、珠海办理
  •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
  • 港澳个人游如何申请?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法规和手续
  •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捕猎工具、捕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违反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或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瓶车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营运、行驶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员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驾驶电瓶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瓶车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举办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n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8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