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深圳市出台海上旅游配套的管理办法
  • 港澳居民遗失证件可在深圳、珠海办理
  •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
  • 港澳个人游如何申请?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法规和手续
  •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  (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  风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1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