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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带的保护、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 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二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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