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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所受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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