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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右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请求人与被设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 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由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予受理。 页码:[1] [2] [3] [4] [5] [6] [7] 第6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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