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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 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施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行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施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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