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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管 辖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施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 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第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 证金赔偿案件。在省(区、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 第九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页码:[1] [2] [3] [4] [5] [6] [7] 第3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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