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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 业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旅游(涉外)营业许 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营业。 第二十七条 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 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 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 ,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饭店因设施设力求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 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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