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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 受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全国所有旅游(涉外)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一条 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 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 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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