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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第六条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 以后再正试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七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 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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