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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2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 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 分饭店等级。 第四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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