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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则 第三十三条 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各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星级 标志。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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