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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观游览点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四十八)参观游览点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理》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使游览点环境优美并得到保护。 (四十九)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要佩带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讲解员要做到语言流畅,内容准确,解释完整。 (五十)游览点要整洁,地面无杂物、无痰迹、古建筑内要无积尘,无蛛网,无蚊蝇。 (五十一)游览点内的主要景物、文物古迹、古建筑等要有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的中英文说明牌,引导标牌要摆放在适当的位置。 (五十二)游览点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要内容健康、次序良好。 (五十三)游览点出售饮料、茶水和旅游纪念品的商亭,设施要明快、干净、商品质量要保证。 (五十四)游览点门前及景区内不得随地设摊位,要统一管理,定位有序。坚决制止尾随客人,强行兜售商品的行为。 (五十五)公共卫生间要有明显的标志,要有专人负责清扫。设备要完好,无缺损,不漏水。做到无蚊蝇、无异味。地面无烟头、痰迹、便池要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无污。 (五十六)游览点要有停车场地,设专人管理,车辆排放整齐,进出停产场的车辆要限速。严格控制车辆进入游览区域。 (五十七)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人生、财物的安全。登山揽车、游船等交通工具要设备完好,确保安全。出入口要保持畅通无阻,设专人疏导。 (五十八)游览点内多点收费必须合理,无特殊价值的应做到“一票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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