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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主要特点
      在开放旅行社市场方面,我国先后出台过4个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即1993年的《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2001年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最近出台的这个暂行规定。比较这几个法规和规章可以看出,刚刚出台的这个《规定》有以下特点:
      1、体现了贯彻WTO透明度的原则。认真履行世贸规则,是WTO各成员应尽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规定的"普遍义务与原则"中,明确各成员对服务贸易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有保持透明度的义务,要求各成员在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执行的相关措施生效前应立即予以公布。因此,我们制定的这个《规定》,在第一条阐述立法目的时就表明了,是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在最后一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WTO各成员和境外投资商了解规定的内容,留出了一定提前量的时间富余,贯彻了透明度的原则精神;此外,将以"通知"形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改为以两部局令的形式发布的规章,不仅提高了公文发布的规格效力,而且也将发布的范围由仅限于上下级机关之间,扩大到了对全社会公众发布,实际上也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
      2、充分依据和补充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这个《规定》在第一条就明确,立法依据是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从具体内容看,这个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是一脉相承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从而为研究制定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的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规定》的有关内容看,它充分参照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如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要求、经营范围等,只是在要求的条件方面有所区别。这个规定虽只是入世过渡期内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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